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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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618年,公元618-907年)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隋朝的立法概况,了解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唐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以及对后世的影响。2、隋朝的疆域10、唐朝的疆域第一节隋代立法概况一、《开皇律》1、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结构2、确立封建制五刑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4、“八议”和“官当”制度进一步完善二、《大业律》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立法宽简;2、保持法律的稳定性;3、执法平允,不避权贵。二、立法概况1、武德律——高祖时期

2、2、贞观律——太宗时期3、永徽律——高宗时期4、开元律——玄宗时期5、唐六典: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玄宗时期制定。三、《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1、篇章结构12篇,502条。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2、体例结构由律文、注释、疏议三部分组成。四、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格:皇帝敕命的汇编。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第三节唐代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机构的设置(一)中央官制1、历代中央官制的演变: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明代内阁制——清代军机处。2、唐代中央三省六部:三省:中书、门下、尚书省六部:吏、

3、户、礼、兵、刑、工(二)地方官制1、历代地方行政区划演变:秦汉郡县两级——隋唐州县两级——宋路州县三级——明清省府县三级2、唐代州县制度州: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县: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尉。二、选官制度:科举制(一)历代选官制度:秦汉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科举制度。(二)科举制度的主要内容1、科举科目唐代:常科、制科;宋代后:进士科2、考试程序明清时期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3、相关考试规则(1)考生资格(2)考官资格(3)阅卷规则线装本《大题文府》是已知古籍中字体最小、版面密度最高的私刻本,专供考生作弊使用三、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1、贪墨罪

4、监临主司受财;受所监临财物;官盗2、擅权、失职罪署置过限;贻误公事;稽缓制书及官文书;上书奏事有误;事应奏不奏;不修堤坊桥梁。四、官吏监察制度:“御史监察”1、中央监察: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言谏官: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2、地方监察:十道监察区,后增至十五道。第四节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一、《唐律》总则篇1、五刑:笞、杖、徒、流、死共二十等2、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十种罪名大体可分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2)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

5、不道(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疏议》:“议者,原情议罪”,原其本情,议其犯罪。4、请、减、赎、当、免5、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1)累犯加重(2)老幼废疾减免原则(3)自首原则(4)共犯原则(5)数罪并罚原则(6)类推原则(7)“化外人”犯罪的原则二、主要罪名1、危害封建皇权的犯罪2、侵犯人身的犯罪:“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关于“保辜”制度3、侵犯财产的犯罪: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临受财;强盗;窃盗;坐赃第五节唐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关系:1、婚姻的成立:父

6、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的解除:(1)七出制度(2)义绝制度:夫或妻有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之行为者,构成法律上强制离婚的要件。二、继承制度:1、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唐律》:“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2、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第六节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一、唐律的基本特点1、礼法结合,“一准乎礼”(1)以礼为立法依据;(2)法律制度中贯穿礼的精神;(3)以礼注释法典。2、用刑持平,宽严适中3、规范详备,科条简要“谋反条”疏议:“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

7、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二、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2、“中华法系”的影响及于东亚国家,在世界法史上独树一帜。第七节唐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三部门长官会审二、诉讼制度的完善1、告诉的限制:(1)禁止越诉(2)亲属相容隐(3)老幼笃疾不得告(4)在囚不得告他事2、案件审理:(1)证据制度:五听;据众证定罪;刑讯制度;(2)审判官责任;(3)审判官回避制度3、判决与执行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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