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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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学成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教学案例>>>教学案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

12、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2、《大业律》的颁行 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但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二)唐代立法概况 1.唐代的立法思想 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13、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开元年间,唐朝统治者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成为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3.法律形式

14、 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其中以律为主,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三)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1.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地方分州、县两级,实行行政、军事、司法合一的制度。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

15、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1.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名例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五刑、十恶、封建官僚特权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名例律》还规定了刑法使用的主要原则。 2.唐律的分则规定的犯罪形式 主要包括

16、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侵害人身的伤害罪,如“六杀”;侵夺财产的强盗、窃盗罪;贪墨罪;伪造罪。(五)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户籍和土地立法、债与买卖契约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等。 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基本精神 首先,唐律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其次,唐律

17、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意识。 第三,唐律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以礼为立法的根据;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礼注释经典。 第四,唐律体现了“用刑持平”的精神。 第五,唐律体现了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2.唐律的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

18、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七)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唐代中央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在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称为“三司使鞠审”,亦称“三司推事”制。 另外,在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置京兆府。 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 2.诉讼制度的完善化 唐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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