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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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李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4号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5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16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7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8号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9号关于营

2、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目录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三、税率与征收率四、计税方法五、征收管理六、特殊规定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3、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分类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销

4、售额50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征税范围(一)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

5、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与原营业税相比变化不大,在建筑服务税目下细分了5个子目。其中,工程服务、修缮服务和装饰服务3个子目主要是围绕建筑物和构筑物提供的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修缮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装饰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饰装修;安装服务主要包括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等;其他建筑服务是除以上4个子目以外的其他建筑服务的集合,如钻井、平整土地、园林绿化、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爆破、穿孔等。具体的范围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6、。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限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1.国税发〔1994〕159号:“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

7、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2、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区别: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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