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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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前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营改增"。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税负只减不增。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一、征税范围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不包括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三、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新项目老项目新项目计

2、税方式一般或简易(选择)一般简易简易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读表可以得出: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新老项目,均为简易计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首先是老项目,

3、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四、特定行为简易计税特定行为标准计税方式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收费(3%征收率)简易计税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标准同上)虽然对于建筑企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一经选择

4、,36个月内不得改变。五、异地项目纳税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读表可以得出:1.建筑业纳税人,不管一般和小规模,都要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2.当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时,不管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预缴率都是2%,当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都是3%。3.预缴和纳税申报都是在国家税务局。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纳税人税率或征收率变化(原营业税税率为3%)税负影响小

5、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可能变轻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变轻一般计税,11%税率进项可以凭票抵扣,税负可能有增有减读表可以得出: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2.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税负减轻;一般计税时,税负的变化与进项的抵扣情况有关,可能出现税负变高的情况。当然增值税税负也存在上下游的转嫁,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七、税负可能变高的情况1.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

6、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5月30号收到500万收入。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但是5月30号之后,不存在成本抵扣。因为试点之前的进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2.上游企业不规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1日承接了B项目工程,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12月1日完工收款。材料成本是1000万元。在一般计税方法下,400万购买设备、材料的价款,其供应商多是农户、个体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项是不

7、能抵扣的。这就造成了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税负有可能会增加。3.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C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我们知道,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方,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没有材料,只是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政策建议:建筑企业应

8、该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税负。具体建议如下: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企业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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