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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41号《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5日20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 教 育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三条20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
3、业的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组织,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四条各级残疾人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选聘专干或者专职委员协助开展残疾人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残疾人组织应当每年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并向本级人民
4、政府报告。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县(自治县)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20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七条各
5、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邀请残疾人组织参加。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十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6、。20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对贫困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重度耳聋患者听力恢复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小儿麻痹矫治手术等提供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
7、付范围。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临床研究等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康复医疗人员和设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康复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开展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20卫生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对基层康复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8、和技术指导。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鼓励各类媒体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第三章教育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安排专项资金发展残疾人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和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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