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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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929(颁布时间)20111201(实施时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文号)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康复服务第三章 教育保障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

3、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度划出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关心、

4、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健康促进、早期干预和矫治康复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和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情况。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主要凭证。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免费办理

5、。第二章 康复服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有计划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

6、机构。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社会募集、个人捐助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对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进行补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零至六岁残疾儿童免费实行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第三章 教育保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发展规划,促进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和偏远贫困地区残疾人特殊教育。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实施残疾儿童

7、少年学前和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教育专项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在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就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第十六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进行早期教育。第十七条 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以残疾为由在入学、升学、学位授予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8、、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制定教育计划。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具备适合重度肢体、智力、视力、听力残疾和脑瘫、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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