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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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所在的位置:江苏人大网>>网上调查调查《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012-07-30始止2012-10-30窗体顶端【字体:大中小】《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将提交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

2、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

3、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八条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残疾人事业,积极引导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助。第九条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推动

4、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第十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享受政府优待扶助政策。《残疾人证》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

5、定减免相关费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开展孕前优生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出生实名登记、新生儿残疾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将筛查出的残疾新生儿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残疾统计数据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息和数据。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引导和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拓展康复项

6、目,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和适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建设。省和设区的市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县(市、区)可以建立一所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配备

7、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开设适宜的康复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管理,完善康复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健全康复人才准入和评估机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第二十条六周岁以下(含六周岁)残疾儿童实行免费康复,七周岁以上(含七周岁)十四周岁以下(含十四周岁)残疾儿童逐步实行免费康复。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

8、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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