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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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本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并就相关或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制定)  [1985年4月19日]1985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5年第12号)  第380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1985年制定)  第380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资”(wages)20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

2、(1)(b)或(c)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8(1)(b)或(c)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但《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1)(b)或(c)条或《破产条例》(第6章)第38(1)(b)或(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明为申请人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最高款额,或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1A)或(1B)条或《破产条例》(第6章)第38(2)、(2A)或(2B)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取代该最高款额的任何款额,并不适用;(由1993年第15号第2条修订)  “公司”(company)指根据《公司

3、条例》(第32章)可予清盘的任何团体;  +“代通知金”(wagesinlieuofnotice)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1)(cc)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代通知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8(1)(cc)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代通知金,但《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1)(cc)条或《破产条例》(第6章)第38(1)(c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明为申请人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最高款额,并不适用;(由1987年第48号第2条增补。由1993年第15号第2条修订)  “申请人”(applicant)指公司清

4、盘时,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1)(b)、(c)、(ca)或(cc)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任何人,或在破产案中,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8(1)(b)、(c)、(ca)或(cc)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任何人,但如该人的雇主为一名个别人士,而该人为雇主的家庭成员,并且与雇主居住在同一居所内,则不在此列;(由1987年第48号第2条修订;由1989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委员会”(Board)指凭借第3条成立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财政年度”(financialyear)指根据第8条所定的基金财政年度;  “破产呈请”(bankruptcy

5、petition)指《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破产呈请;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mandatoryprovidentfundscheme)指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由1998年第4号第12条增补)  “基金”(Fund)指第6条所提述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处长”(Commissioner)指劳工处处长;  “清盘呈请”(winding-uppetition)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V或X部所指的清盘呈请;  “遣散费”(severancepayment)20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

6、65(1)(ca)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遣散费,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8(1)(ca)条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遣散费,但《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1)(ca)条或《破产条例》(第6章)第38(1)(ca)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明为申请人会有权获优先偿还的最高款额,或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5(1B)条或《破产条例》(第6章)第38(2B)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取代该最高款额的任何款额,并不适用;(由1994年第5号第2条代替)  “征费”(levy)具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职业退休计划”

7、(occupationalretirementscheme)指一项计划或安排,而根据该项计划或安排,在雇员退休、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或终止服务时,须就雇员支付按服务年资支付的利益,但不包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由1998年第4号第12条增补)  (1985年制定。由1998年第4号第12条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参阅1993年第15号第4条。  第380章 第3条设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使其成为法团  附注:  具追溯力

8、的适应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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