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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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大欠薪保障力度,切实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特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商事登记住所地在本特区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在特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欠薪保障机构第三条【欠薪保障委员会组成】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深圳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

2、负责人担任,委员包括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间组织管理、法院、人民银行、工会、商会等单位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代表。10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第四条【机构设置】各区(含新区,下同)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欠薪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五条【经费预算】欠薪保障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三章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在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二)实行市欠薪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3、定期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反馈财政专户收入情况,加强欠薪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和监督;(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四)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向市欠薪保障基金支出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五)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10(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及追偿情况;(四)指导、监督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五)会

4、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六)在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开设市欠薪保障基金支出户,并做好相关账务核算管理工作;(七)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八)向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拨付欠薪保障基金,定期就拨付、追偿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九)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区人力资源部门职责】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垫付欠薪申请,做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开展相关欠薪垫付工作;(二)依法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及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

5、用;(三)在区财政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设立区欠薪保障基金支出户,并做好相关账务核算管理工作;(四)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10(六)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市社保经办机构职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代征欠薪保障费;(二)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费年度征收计划,并定期提供欠薪保障费征收情况;(三)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欠薪保障费缴纳】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中按规定金额扣取欠薪保障费。用人单位应当主

6、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应在当年度及时补缴。第十一条【欠薪保障费划入市财政专户】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征后直接缴入市欠薪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欠薪保障基金支出户当年利息收入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划入市财政专户。第十二条【财政补贴资金及捐赠划入市财政专户】财政补贴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的捐赠,存入市欠薪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欠薪保障基金拨付】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10根据市

7、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申请,按照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年度征收、垫付预算规模,预拨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欠薪垫付用款申请,结合市财政部门预拨资金的情况,预拨给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需紧急垫付但市、区欠薪保障基金支出户结余不足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紧急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应急处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欠薪保障基金。第十四条【欠薪垫付后财务报账】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必须在每宗垫付欠薪案件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账手续。第十五条【基金核对及年末结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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