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拯救及破产欠薪保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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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1)678/98-99企業拯救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諮詢文件(在“臨時監管"期間處理僱員權益的方法)問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的《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研究報告書》提出的計劃中有若干建議與現行的勞工法例互相牴觸。政府如要實行該項計劃,須先行解決這些矛盾。徵詢意見2.當欠僱員債項的公司發起企業拯救程序時,應如何處理尚欠的僱員權益?當局現就這個問題徵詢公眾的意見。背景為何香港需要實行企業拯救(亦稱為“臨時監管")3.目前,有財政困難的公司可嘗試與債權人以非法定償債安排方式協議作出安排,或根據《公司條例》第166條債務償還安排及重整的規定協議作出安排。

2、不過,由於並無設立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措施,因此,兩種程序均無法防止單一獨立的債權人退出談判,轉而提出呈請要求公司清盤,以致建議的安排無法落實執行。因此,《公司條例》第166條在這方面明顯有不足之處。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企業拯救建議4.法改會研究無力償債問題小組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研究這個問題,並發出了一份諮詢文件,諮詢市民的意見。小組委員會在文件中建議設立法定拯救企業程序,亦稱為“臨時監管",以協助公司與債權人訂立自願償債安排。此舉的目的是提供一項在開始時即保證受到法庭保障的程序,容許臨時監管人訂定一些安排,協助一間可生存的公司全部或部分以持續經營形式維持下去,而不是

3、任由它清盤。在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期內,小組委員會一共收到30份具體的意見書。其中一份意見書對小組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甚有保留,並質疑究竟是否有需要對失敗的企業作出“政府批准"的干預;但除此之外,其餘的意見書均十分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5.其後,法改會大力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發表《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研究報告書》,贊同在香港推行法定拯救企業程序。法改會認為這個程序會對公司的股東、一般債權人、有抵押債權人以及僱員都有好處。對僱員來說,假如公司清盤,他們便會失業。法改會報告書的摘要載於附件。1企業拯救/臨時監管的主要特點6.臨時監管的主要特點如

4、下:(a)暫停對公司進行法律程序,首個暫停期為30天,但法庭有權延期,最長可至6個月。如獲債權人同意,這個期限甚或可再延長。實行這項措施的作用,是防止包括僱員在內的個別債權人行使正常的申索權;以及在擬備償債建議供債權人考慮期間,保存公司的資產;(b)委任一名合資格的獨立第三者為臨時監管人。臨時監管人一經委任,即會接管有關公司,並會在特定限期內制訂建議,給予受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措施所約束的債權人考慮;(c)臨時監管程序須由公司董事或成員發起。假如公司已被接管/臨時清盤,則這項程序會由接管人或清盤人發起。債權人不得發起臨時監管程序;以及(d)在終止臨時監管或將公司清盤的

5、決議通過後,或在自願償債安排獲債權人批准或拒絕後,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期應隨即終止。1法改會的報告書可供索閱2暫停進行法律程序對僱員的影響─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領款項的權利受損7.法改會報告書內所載的建議,多數關乎發起和實施臨時監管在技術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然而,有關清償僱員欠薪和其他權益這一方面,則須再作研究,因為法改會的建議一旦獲得接納,將會引起牴觸現行勞工法例的問題。8.根據現行法例,公司如受臨時監管,被解僱的僱員不能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領特惠款項,因為惟有僱員向法院提出針對公司的清盤呈請,基金才會發放款項。在臨時監管下,由於不會有針對公司的清盤呈請,被解僱的僱員

6、便會失去向基金申領臨時援助金的機會。此外,由於實施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措施,受影響的僱員更不得提出清盤呈請,他們向基金申領款項的權利因而進一步受損。法改會對處理公司拖欠僱員債項的建議9.法改會知悉這個問題,並認為:(a)僱員如因臨時監管而遭解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應有條文規定照顧這些僱員;(b)在上述建議實施之前,根據《公司條例》第265條在任何清盤中均屬優先償付的拖欠僱員的債項,須從臨時監管人所接管的資產中,較所有其他申索獲優先償付;以及(c)至於仍留在公司的僱員,假如在委任臨時監管人之前,公司已拖欠他們薪金,其欠薪應與遭解僱僱員的薪金一樣,獲得優先償付。問題一與

7、現行勞工法例有所牴觸法改會提出的(a)項建議─擴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資助僱主並可能違反《僱傭條例》10.法改會在上文第9(a)段提出的建議,會擴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因而會從根本上改變當初成立基金的理據。容許因3臨時監管而遭解僱的僱員直接從基金獲發款項,等同資助僱主,免除他們在終止合約/服務時須付給僱員應得款項的法定責任。一些無良僱主可能會因此而濫用這個計劃,藉企業拯救來逃避責任。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財政而言,亦可能會造成重大影響。11.還有,實際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發放的款項,不一定涵蓋《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付予僱員的全部權益,而《僱傭條例》的規定是為

8、了保障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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