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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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工会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9-26生效日期:2005-01-01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2、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

3、会保障制度。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工会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县级以上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第六条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

4、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劳动、工资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负责人,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中女会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

5、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换届。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没有按时换届又未经批准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换届。    第十一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或者省辖市总工会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所属的工作机构归属

6、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足二百人的,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缺额,应当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

7、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

8、会以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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