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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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师范学院文件院政字[2007]40号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教职工遵纪守法,参照2006年新颁发的《公务员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教职工的专项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惩戒遵循以下原则:(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惩处与奖励相结合;10(三)惩处公平得当;(四)惩处及时公开。第二章奖励第一

2、条奖励条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显著的;2、刻苦钻研技术与业务,重视知识更新,勇于改革创新,在改进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实际成效,教育质量、工作效率等有明显提高,效益显著的;3、积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超额完成所规定的工作量,成绩显著的;4、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5、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学校和国家有显著贡献的;6、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7、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

3、序及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8、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有关规定,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9、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10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实施奖励。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以随时给予奖励。第一条奖励种类和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一)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可给予嘉奖;(二)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教职工,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4、,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政策规定核发。第三章惩戒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5、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106、违背组织原则,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0、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11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3、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7、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一条教职工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三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处分时,

6、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对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处分程序:101、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唐山师范学院处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2、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3、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4、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第一条受处分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天内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或处理。若对学校做出的答复或处理仍

7、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行政申诉。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第二条处分后的有关规定1、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2、其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处分的解除第三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四条10撤销奖励,由我校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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