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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正 文】:【题 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生效日期】2000.07.01【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 【注】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正 文】:【题 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生效日期】2000.07.01【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 【注】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
3、9-11-27【正 文】:【题 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生效日期】2000.07.01【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 【注】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正 文】:【题 目
4、】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生效日期】2000.07.01【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 【注】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正 文】:【题 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生效日期】2000.07.01【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 【注】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1-27【正 文】:【题 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
6、.11.27【生效日期】2000.07.01【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 【注】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7、。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诉讼中涉及的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资产评估、价格、知识产权鉴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认为诉讼中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错鉴追究制度。 第五条
8、 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 凡持有司法鉴定相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向鉴定机构提供该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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