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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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30日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

2、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10—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

3、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鉴定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六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

4、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条—10—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

5、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

6、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第十三条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二)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三)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

7、活动;(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五)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七)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调取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10—(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五)拒绝解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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