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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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导师职责  第一条 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二条 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而且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

2、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参加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学科前沿讲座。  第四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第五条 导师应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六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

3、经费。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七条 导师应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九条 导师应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的培

4、养工作,探索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科学院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导师岗位类别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包括国内兼职导师和海外兼职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的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务层次。要树立按需设岗的思想,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导师条件  第十三条 导师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恃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

5、,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必须是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科研、教学人员。博士生导师必须是具有研究员、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门学科系统深人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学术意义

6、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取得过具有较大科学价值、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并在这些成果中起主要作用,发表过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  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本单位具有硕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l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科学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

7、,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能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  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取得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果,或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过公认的突破性重大成就。  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  参加过上岗培训班,并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导师应有

8、稳定的研究领域,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较为充实的科研资料和配套的科研梯队。  第十八条 导师应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上岗期间没有长期出国计划。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导师上岗遴选  第十九条 导师上岗遴选的主要原则是:  l.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培养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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