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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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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评估验收办法和评分细则(修订)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决定》,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陕教基〔2005〕84号)精神,依据教育部2006年7月发布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教育厅2006年9月下发的《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陕西省小学数学科学仪器配备标准〉和〈中小学理科
2、实验室装备规范〉的通知》要求,特修订《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评估验收办法和评分细则》。一、达标要求(一)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正常开展经费投入机制。(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制健全。(三)县级管理机构健全,职能职责明确,管理档案齐全,活动开展正常(见附表3)。(四)学校实验设施、管理资料齐全,人员配备到位,管理科学规范,实验教学开展正常(见附表4~附表6)。(五)仪器配备达到相应标准,质量良好,无伪劣产品。1.高级中学按照教育部2000年6月颁布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一类标准配备,并按照新课程要求配齐配
3、足新增加的仪器。2.初级中学和小学按照教育厅2006年9月颁布的《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和《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配备。3.三年内拟撤并的农村不完全小学、教学点,参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配备适用够用的仪器。二、评估验收办法(一)验收的对象、范围以县(区)为单位,辖区内的完全中学、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各类小学;企事业单位及民间以其他形式依法开办的所有中小学校均为验收对象。验收范围为中心小学以上的全部学校,农村普通完全小学抽查30%,农村不完全小学、教学点抽查20%左右。(二)评估验收的内容1.县(区)级实验
4、教学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及业务能力、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制度规范、业务开展情况和档案资料。2.实验用房: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室的间数、面积和布局的合理性。3.实验室配套设备:实验台(桌)凳、仪器柜、供水、供电、通风、照明、窗帘、台布、安全措施(防火、防盗、防触电和易燃易爆品的管理)以及实验室内外环境。4.仪器配备:不同类别学校应按相应的达标要求配齐配足合格的演示仪器、分组仪器和实验材料。5.实验教师配备:实验管理教师的人数、学历、业务能力是否达标。6.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实物流水账、仪器明细账)、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及自制教具、学具
5、档案;实验室管理制度(7项制度:省颁6项,学校制定1项)。7.实验教学管理及开展情况:演示实验开出率,分组实验开出率、覆盖率、成功率、及时率和实验教学、实验考核档案资料(各种表册)。(三)评估验收程序1.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逐校检查,全县中小学校全部符合相应的达标要求后,撰写“普实”自查报告,填写《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验收申报表》(附表1),县(区)政府签署意见,向市教育局申报,申请市级复查。2.市教育局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复查,认为合格后,在“附表1”上签署意见,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验收的报告,申请省级评估验收。3.省教育厅组织专
6、家组与市教育局共同对县(区)普及实验教学创建情况进行调研,填写《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创建情况调查表》(附表2),认为符合达标要求,报省教育厅。4.省教育厅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估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县(区)进行评估验收。(四)评定方法评估验收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抽查实验课等方法对验收对象及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量化赋分,每个单独表格满分为100分。1.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合格分为85分。2.学校合格分为80分,其中“仪器配备”和“实验教学”两项得分不得少于该项总分的90%,如果其中一项得分低于该项总分的90%,则认为
7、该学校不合格。3.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合格,且全县(区)学校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方可视为该县(区)合格。4.省级评估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县(区),由省教育厅颁发“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合格证及铜牌,并以奖代补“专项经费”予以奖励。(五)注意事项1.在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评估验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教育部和教育厅颁布的各项标准。2.县(区)教育局、学校对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充分研究,认真落实,限期改进。3.各级教育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要总结评估验收工作经验,重视对验收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验收质量。4.各级教育部门及业
8、务管理部门,在自查、复查和评估验收过程中,要强化对基层学校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指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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