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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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地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为生产经营单位有偿提供安全咨询、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与认证等业务(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2、第二章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及备案第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省、地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铜仁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服务对象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未取得相应资质和未在铜仁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服务对象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不得在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铜仁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服务对象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事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资质证书

3、;(三)公章印模和图纸专用章印模;(四)法定代表人和从事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复印件及其签名、联系电话;(五)安全生产中介活动资质范围内业务承揽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六)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中介服务过程控制体系等相关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以上要求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且均应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日期,并加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公章。第五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事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技术负责人、业务承揽人员等有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

4、,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重新进行备案。第三章 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履行第六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活动,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内容、范围、完成时限、付款方式等要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求服务对象提供的相关基础技术资料的,必须在委托合同中逐项予以明确。第七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服务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法律责任。第

5、八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委托合同生效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指派相关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设施设计资料必须经相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安全评价报告的综合评价结论必须明确并加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公章,安全设施设计图纸必须加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图纸专用章。第九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业务承揽人员必须参加安全评价评审结机构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机构组织的评审、审查会议。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安全评

6、价报告经评审机构评审安全设施设计资料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按时提交修改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资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铜仁地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日常监督。在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只能承揽本单位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

7、产中介活动,严禁超业务范围承揽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对超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进行捆绑打包处理。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必须向委托方出具有效的机构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明。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委托合同中要求服务对象应提供的相关基础技术资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对象应提供的相关基础技术资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不需提供或已经提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委托合同。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在铜仁地区开展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合同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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