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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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的简称。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

3、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

4、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并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必须依据形状规则、实用便利的原则,应在一、二楼层安排用房,不得以车库、地下室

5、等替代。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业主委员会,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按相应的比例标准

6、配置。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7、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交付一年以上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照100%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

8、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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