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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时间:2009-07-05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点击:785 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商品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住房(上述四类以下统称商品房)、售后公
2、有住房等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物业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或者单幢物业内业主与之结构相连的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
3、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集中管理、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除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外,其他物业业主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
4、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属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不设置电梯、设置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分别为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开发商品房的建筑总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1%。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并
5、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十条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
6、均由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门机构管理物业维修资金(以下统称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 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售房单位
7、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将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将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物业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物业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8、第十二条 未出售房屋面积低于单幢物业出售总面积10%(含10%)的,该部分物业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代缴。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应交纳的物业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第十四条 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资金专门管理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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