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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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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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第1条  本办法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优良农产品:指国产农产品及以其为重要原料之加工品,经依本办法验证合格,并于产品包装上使用优良农产品标章者。  二、优良农产品标章:指证明经依本办法验证之优良农产品所使用之标章。第3条  实施自愿性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其项目如下:  一、肉品。  二、冷冻食品。  三、果蔬汁。  四、食米。  五、腌渍蔬果。  六、即食餐食。  七、冷藏调理食品。  八、生鲜食用菇。  九、酿造食品。  十、点心食品。

2、  十一、蛋品。  十二、生鲜截切蔬果。  十三、水产品。  十四、林产品。  十五、乳品  十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第4条  申请优良农产品验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或登记之厂(场)、农民团体或营利事业。  二、厂(场)之卫生管理、产品之卫生安全及包装均符合有关法令之规定。  三、厂(场)及其产品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验证基准。  前项第三款所定验证基准,依其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项目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四。【相关附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附件十四第5条  申

3、请优良农产品验证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一、厂(场)登记证、农民团体证书或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厂(场)之生产配置图。  三、产品制程、质量管理计划书及执行三个月以上之自主品管纪录。  四、申请产品之标示、包装袋(箱)或包装袋(箱)印刷稿。  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报告及其他文件。  同一厂(场)生产不同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但生产第三条所列同一项目之产品并于相同生产线生产者,得合并提出申请。第6条  验证机构受理申请案件时,经依评审作业程序评审符合验证基准后,由验证机构与申请者签订契约书,按申请产品授予验证编号及验

4、证证书,并送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评审作业程序如下:  一、文件审查:  (一)验证机构应于收受申请案件三日内完成申请者条件及文件之审查,经审查符合者,由验证机构登录受理。  (二)验证机构应于登录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文件内容实质审查,并将通过文件审查结果以书面函覆申请者,以便办理现场评核事宜。  (三)文件审查未通过者,验证机构应以书面通知申请者二个月内补正,如未能如期补正,得函请验证机构准予延长一个月;届期未补正,验证机构应取消该申请案并结案。  二、现场评核:  (一)现场评核由验证机构邀集现场评核小组执行。  (二)申请者应备妥与申请验证有关之作业

5、程序、生产报表、各项管制基准及纪录窗体等文件;生产在线必须生产申请验证之产品。  (三)现场评核未通过者,由验证机构以书面通知改正,申请者可于改正后申请复评。超过六个月未申请复评者,验证机构得取消该申请案。  (四)复评未通过者,由验证机构以书面通知结果并结案。申请者于收到通知一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三、产品抽验:  (一)由现场评核小组在厂(场)抽样后送验证机构检验,申请者同时向验证机构缴交检验费。  (二)抽验产品的质量及标示应符合验证基准所定之质量规格及标示规定。  (三)产品抽验不合格者,由验证机构通知申请者改正,申请者应于改正后申请重新抽验

6、。超过六个月未申请重新抽验者,验证机构应取消该申请案。申请重新抽验以一次为限,并同时向验证机构缴交检验费。  (四)重新抽验不合格者,由验证机构通知并取消该申请案。申请者于收到通知三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第7条  前条所定验证证书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业者名称、地址及负责人姓名。  二、厂(场)地址。  三、产品项目。  四、产品编号及名称。  五、有效期间。  六、验证机构名称。  前项验证证书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8条  第五条第一项所定各款如有变更,除第一款应由产品经验证之农产品经营业者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验证机构申请变更外,其余各款应事先

7、向验证机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始得变更。必要时,验证机构应办理重新验证。第9条  验证机构应针对产品经验证之农产品经营业者进行追踪查验或抽验,并作成纪录。  前项所定追踪查验或抽验之相关规定,由验证机构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同意。第10条  产品经验证之农产品经营业者接受委托代工时,应检具委托代工契约书依第五条规定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后,由验证机构授予委托代工之产品验证编号,并换发验证证书。  前项产品应在受委托代工之农产品经营业者厂(场)内完成加工及包装,并于包装上标示受委托生产厂商与委托者之名称及地址。第11条  优良农产品应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定

8、办法及本办法所定标示规定,于产品包装明显处标示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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