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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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司发[2008]194号——————————————————————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11(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

3、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第五条 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考核记分、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等形式。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10分。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司法奖惩。第六条 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

4、监督。第二章 考  核11第八条 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镇街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第九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实行计分制、月评议的考核制度。司法所每月组织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加(扣)分统计,作出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社区矫正对象的月度矫正表现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扣分且当月累计加分在3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当月无扣分的,为良好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5分以下的,为一般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5分

5、以上的,为差等级。第十条 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司法所对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核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情况。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经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参加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第十二条 11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后,司法所应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及时书面或

6、电话通知其本人。社区矫正对象对加(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或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或镇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加(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司法所警告或依法被治安管理处罚的,自宣布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之日起,原积分无效;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收监执行刑罚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积分无效。第十四条 受到减刑奖励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积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的

7、次月起重新计算。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加分:(一)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2个月考核均为优秀或连续3个月考核均为良好以上的,加1-3分。(二)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分。(三)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分。11(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五)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8分。(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

8、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分。(七)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分。(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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