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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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矫正对

2、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六)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矫正对象的前列。第七条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一)检举

3、、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第九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三章惩处第十条对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第十一条

4、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一)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二)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三)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四)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一)不请假私自外出的;(二)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5、;(六)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受到两次警告的应当给予记过。第四章奖惩结果的使用第十三条行政奖惩情况是评价矫正对象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三次以上表扬或一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的;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减刑。正在执行的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减刑。第十五条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记过,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重新犯罪的;(二)威胁、报复受害人、

6、司法工作人员的;(三)发现余罪漏罪的;(四)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社区矫正被撤销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第五章奖惩程序第十六条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第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台帐,对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总结。第十八条司法所决定对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建议给予司法奖惩,应当在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

7、记录备查。第十九条对矫正对象给予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奖励,每季评比一次,由司法所综合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对矫正对象给予记功奖励,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第二十条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惩处,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惩处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第二十一条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给予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8、行,予以收监执行,由司法所提出评定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应根据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建议,通报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机关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通报原关押监狱,由原关押监狱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惩,司法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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