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ID:40170951

大小:3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24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_第1页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_第2页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_第3页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_第4页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5号)《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签署,2008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签署,2008年12月10日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朱建义签署和2008年12月4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朝兴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9日起施行。云南省司法厅二00九年五月六日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6-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第二章 奖励第五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

3、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六)综合评议情况居本乡镇(街道)矫正对象的前列。第七条 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

4、-(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第九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三章 惩处第十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第十一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一)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二)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三)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

5、疗的;(四)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一)不请假私自外出的;(二)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6-(五)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受到两次警告的应当给予记过。第四章 奖惩结果的使用第十三条 行政奖惩情况是评价矫正对象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司法

6、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 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三次以上表扬或一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的;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减刑。正在执行的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减刑。提请减刑的程序为:矫正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联合审查,县(市、区)司法局报同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十五条 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记过,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重新犯罪的;(二)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

7、员的;(三)发现余罪漏罪的;(四)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社区矫正被撤销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6-第五章 奖惩程序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台帐,对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总结。第十八条 司法所决定对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建议给予司法奖惩,应当在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

8、记录备查。第十九条 对矫正对象给予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奖励,每季评比一次,由司法所综合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对矫正对象给予记功奖励,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第二十条 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惩处,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惩处意见,经乡镇(街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