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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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有效调动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季评比的方法,依据季评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  第四条 社区

2、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奖惩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9 省司法厅、省辖市司法局对考核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台帐,对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

3、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对矫正对象综合考核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做好上报工作。  第九条 考核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所召开考核季度评议会时,应邀请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  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

4、准,可以不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9 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以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评定1次,由乡镇(街道)司法所集体研究。根据研究情况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扣分审批表》(

5、见附件1),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第四章 扣分细则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违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不够惩处的给予扣分。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一)当周末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  (二)违反学习、活动现场纪律的。  第十八条9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当月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二)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

6、劳动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  (三)未经批准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  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  (四)当月两次以上擅自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五)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

7、情节轻微的;  (六)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     或未经批准转院的;  (七)擅自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一条 在实际工作中遇有确需扣分而本办法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扣分理由和处理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第五章 行政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第二十三条9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

8、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二)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四)当季度未出现扣分;  (五)综合评议情况居本乡镇(街道)矫正对象的前列。  第二十四条 1年内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1年内连续3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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