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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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9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

2、组织本行政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人防、价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10第六条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八

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委托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房屋自行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并向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10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时,

4、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  房屋建筑质量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

5、合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三)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10  (七)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八)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在本

6、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对住宅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受委托管理人申报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第十八条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将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并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房屋安全

7、的,应当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10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合格。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外的单位不得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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