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

蒙阴县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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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阴县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保障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拓宽农业发展融资渠道,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和《临沂市村镇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

2、行为。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以下简称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是指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由该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房屋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集体土地使用

3、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六条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房产管理部门,保障房屋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八条县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登记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书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和集体土

4、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第九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发放的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换发住建部统一印刷的(2008版)防伪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二章 房屋登记管理第十条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依据

5、本办法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第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建设的房屋,在协议中已明确各自产权部分的,应分别申报登记;没有明确的,应补签产权析产协议。凡未补签或不能区分产权的按共有房产申报登记。第十四条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乡镇、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生产经营依法建设的房屋或基础设施,申请登记的,应当给予登记。原农村集体经济

6、组织成员因兵役、升学、婚姻等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人,对户口迁出前已在原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登记的,应予以登记。依法迁入农村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予以登记。本条各款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登记的证明。第十五条房屋因分割等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具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可以申请房屋登记。第十六条申请登记的房屋,与他人房屋相毗连的,应当由相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具证明材料或在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第十

7、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房屋产权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第十八条房屋登记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复核、进行实地查勘、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

8、证。第十九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真实情况,骗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二)伪造房屋登记资料的;(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做出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送达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所有权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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