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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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2-9-3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建设厅文  号:辽建[2002]第110号发布日期:2002-9-3执行日期:2002-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实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

2、,是指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我省对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

3、条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所有权,应当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更换或注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权利人依法设定房屋他项权利,应当办理村镇房屋他项权利证。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房屋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转让或者

4、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产转移或者变更登记。  房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凡倒塌、失火或者拆除的房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原房屋的所有权证。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证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件;  (四)房屋产权登

5、记表。  第八条 下列证件是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在境外的,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第九条 下列证件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证件;  (二)房屋购买凭证;  (三)房屋契税凭证;  (四)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五)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后6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购买的房屋,购房者应在购房后60日内持房屋交易手续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权属转移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一)因买卖、赠与、交换、投资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交易手续;  (二)继承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继承公证书;  (三)分割共有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四)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所有权

7、转移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变化的;  (二)因翻建、改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座落的村镇、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权利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设定他项权利的书面合同

8、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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