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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作者:诸城房管局文章来源:诸城房管局点击数:1020更新时间:2006-11-111:34:19 (潍坊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2、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具有发证权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房屋权属证书。以前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逐步统一换发。上款规定之外样式的房屋权属证书一律无效,须重新按规定程序申请产权登记,领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第六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登记。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证件。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 总登记;(二) 初
3、始登记;(三) 转移登记;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四) 变理登记;(五) 他项权利登记;(六) 注销登记。第八条
4、 本市市区范围内村镇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一) 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向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二) 区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三) 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产籍资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第九条 县(市)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一) 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向房屋所在乡(镇)房产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二) 乡(镇)房产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
5、利申请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报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三)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产籍资料由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第十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应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对证明文件及资料齐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一) 房屋权属不清的;5.1
6、-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二) 临时建筑;(三) 违章建筑;(四) 在拆迁冻结范围、期限内的;(五) 其他依法不予核准登
7、记的。第十二条经申请批准,下列房屋准予暂缓登记;(一)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二) 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暂缓登记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 申报不实的;(二) 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 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第十四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应及时登报
8、声明作废,并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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