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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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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促进区域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已由海淀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
2、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海淀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和非盈利性的特点.第四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吸引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第一章引导基金的使用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三)支持符合条件的
3、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四)直接投资于海淀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中小型创业企业;(五)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第六条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以下方面:(一)对上市企业的投资,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制内; (二)不得投资于证券市场,不能购买股票、期货及金融衍生产品; (三)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 (四)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第七条引导基金应当在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健全创业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投资机
4、构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第一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八条引导基金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的相互分离。第九条海淀园管委会会同海淀区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按照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原则,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审定引导基金章程、资金托管协议及中长期投资计划;(二)审议并决策设计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和投资运作的其它重大事项;(三)对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海淀园管委会确定一家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能够有效执行政府意图、具有较高专业化管理能力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引导基
5、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拥有引导基金的法人财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引导基金章程,对引导基金的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公开选定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引导基金章程,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利益关系。托管银行按照引导基金章程、资金托管协议和管理机构的指令,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业务。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对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管理机构必须建立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内控严密、运转高效的管理运作制
6、度,以及健全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一章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和投资运作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担保、补贴、贴息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区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参股等方式直接投资中小型创业企业。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和发展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75%,用于直接投资中小型创业企业的资金比例不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可以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债权融资提供担保,累计对外担保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引导基金对同一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同时提供两笔及两笔以上融资担保,单笔担保额不超过被担保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
7、资额的50%。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对重点投资于海淀区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扶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其他企业或组织的融资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引导基金可以提供补贴。引导基金对同一创业投资企业的累计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二)引导基金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债权融资提供贴息支持。引导基金对同一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贴息额不超过其实际利息费的60%,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为200万元,连续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三)引导基金的累计贴息与补贴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四)引导基金对同一家创
8、业投资企业不得同时给予担保和贴息支持。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本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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