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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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0〕32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评审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0年5月17日十届区委第9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细则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2日印发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并选择与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根据《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北京市

2、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推荐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审核评议,形成最终决议。第三条评审委员会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评审推荐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为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视情况参与理事会审议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五条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分公开征集、评审、理事会决策和社会公示四个阶段进行。第六条公开征集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3、(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合作方案和评审要求,通过以下途径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同时公布:1.政府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2.电视、广播媒体;3.报刊、杂志媒体;4.其他便于创投企业或基金知晓的途径。(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投资方案和证明文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1.合作申请书、承诺函;2.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3

4、.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4.投资管理团队介绍:其中至少提供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5.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6.以往投资的企业列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等;7.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包括投资时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摘要、投资金额和比例、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近期概况、最近财务报表、投资退出收益等;8.合作意向方案;9.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三)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供

5、的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鉴后,报送评审委员会。第七条评审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一)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构成与组织要求如下: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的总体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3.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4.与申报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二)评审会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召集,采取专家集中评审的方式,通过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选取

6、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并自行选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中应至少包含3名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专家。(三)评审小组依据受托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审核评议,采用打分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评分,具体评分细则参照评审表。其中针对创投企业和合作方案两个方面设立以下评审要点:1.创投企业的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2.创投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及风险管理机制;3.管理团队的能力、经验。至少具有三名从事文化创意、高新技术、休闲娱乐、商务旅游会展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文化创意、高新技术、休闲娱乐、商务旅游会展企业投资方面的

7、管理能力和业绩;具有优质的、拟投资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资源;4.管理团队的投资业绩;5.合作方案是否符合政策导向;6.合作方案的可行性等;(四)评审小组在形成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评审意见之前,可以请被评审机构到会面谈。评审小组组长依据各评审专家的评分结果和评审意见,形成最终意见,并由各评审专家共同签字后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五)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证创投企业(基金)的权益。(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评审会后向理事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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