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173462
大小:16.2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24
《永平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永平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我县林权抵押运作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的占有,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权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第三条凡取得永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无权属争议,属集体性质的商品林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抵押。包括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共管山、“四荒”拍卖山、退耕还
2、林地和通过各种形式合法流转的“流转山”等六种形式存在的商品林。第四条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期限、范围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载明。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得流转。经抵押权人同意,报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可以进行采伐生产。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未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林权抵押合同无
3、效。第二章抵押物第六条权属明晰的集体性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抵押。以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各级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四)公共水源林;(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三章抵押程序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办理程序:(一)抵押申请与受理;(
4、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材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条登
5、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登记部门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一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
6、主要内容,并统一收归保管,向抵押人出具《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五章抵押物的管理第十二条登记部门应加强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抵押登记函告有关单位和部门。抵押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林业部门不能批准林木采伐许可。第十三条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权利和义务确保抵押权物的安全。如发生火灾、盗伐、病虫害及其它自然灾害等情况,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第十四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定期检查。抵押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抵押物的真实情况。第六章抵押变更第十五条如变更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
7、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其他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抵押登记。第十七条已办理抵押的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该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部门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第七章抵押注销第十八条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提前解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