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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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巧家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三条 凡是取得巧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无权属争议、属集体林性质的商品林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均可用于抵押。包括自留山

2、、责任山、集体统管山、退耕还林、流转、拍卖等六种形式存在的商品林。第四条 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第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得流转。经抵押权人同意,报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进行采伐生产,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

3、进行监管。抵押期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第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二章 抵押物 抵押程序 抵押登记 第八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第九条 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并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

4、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取得林权证的;(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 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十二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

5、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第十三条 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第十五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否则,抵押无效。第十六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6、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

7、是否清楚、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第十八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

8、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抵押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义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病虫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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