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权抵押办法(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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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岳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安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四条在安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

2、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如柠檬园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14-(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

3、的林权;(三)未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14-(三)以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发包方或出租方

4、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形成书面决议,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木所依附土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第十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

5、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14-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3.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

6、相应的能力。(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经过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在联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联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第四章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14-(一)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

7、购买修理林业机具等;(二)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三)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的用途。第十六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若林地使用权系抵押人租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第十七条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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