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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东阳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东阳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浙林计〔2007〕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抵押(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物。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及抵押人签订书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 专业担保公司等作为第三人为
3、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其占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提供反担保。第二章 抵押物与抵押物评估 第六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花卉、林木资产、森林景观承包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以林木资产、森林景观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其
4、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 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办理《林权证》的;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但林地使用权除外; (四)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八条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5、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 (七)核发《他项权证》。 第九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
6、蓄积量或株数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权属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三)林农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原林权权利人已死亡的,新林权权利人凭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继
7、承林权证明及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四)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 (五)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并出具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合同书。 第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受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上述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属
8、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以及自主经营或受托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抵押物属于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在实施抵押前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抵押物为非国有或非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评估。第三章 抵押物登记 第十四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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