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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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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刘昆岭内容提要:高等学校作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的合法权力来源是国家的法律授权。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其自主权实现的必要条件,但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才有效,而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也是高校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保障关键词: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现代高校是集人员、物资、信息于一体的专门化的社会公共组织,其内部管理中要求在目标统一、权责明确、高效有序中保持自由、民主的学术氛围;外部参与要求以独立实体从事社会性活动。如何运转高校机器,使高校既不失公益本色又能够被社会所认同,学校的规章制度便成为协调高校机器高效运转的润滑剂。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为了组织和
2、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笔者认为学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在事实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一、学校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来源(一)学校作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分析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组织之一,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约束学校的成员。笔者认为国家授权是学校作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的合法权力来源。依据公权法定的原则,只要是公权力,就必须以国家法律授权为前提。任何一个组织的公共权力都不是它自身取得的,而是来源于国家的授予。高等学校在向学生提供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中行使的权力属于公权力
3、,应当得到法律的授权,高等学校也因此成为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国家之所以授权公立学校制订自治规章,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国家立法事务纷繁复杂,高等教育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非一般立法者所能明了,因此为了减轻立法者的立法负担而授权其自订规则;高等学校出于发展学术、传播文化之目的需要较之行政系统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需要在管理中发挥主动性,促使高等学校对涉及自身的事务能自行规范,对于本身自治事务自行作决定并且自行负责地执行;自治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之国家法律,简便得多,因此高等学校可以顺应其特殊的管理需要而快速地订定和修改。高校以行政主体出现,那么内部规章即赋予行政规范色彩;尽管高校法律地
4、位的明确界定理论争论颇多。但不可否认的是田永案已经确认高校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性,承认高校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就现行法律而言,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规定高校的设立应当有组织机构和章程,高校有权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例如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学校作为公务法人制订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中必须含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学校也必须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为其行使自主管理权的一种主要方式,此外
5、,高校按照国家规定具有学位、学历授予权。这些明显具有行政职权性的事项只能以授权形式得以体现,在一定程度印证了高校内部规则的法律规范延伸性特点,因而应纳入公权力范畴,赋予其法律可诉性。可见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效力来源是我国法律的授权。(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学校自主权实现的必要条件当今的高等教育随着社会的转型、市场机制的引入与国际竞争的加剧,逐步出现由身份向契约、由封闭向开放、由静止向变动、由均质向差异、由单一向复杂的管理模式转变。如何协调组织机体的效益追求与公益维续间的矛盾,高校自治权成为高校抗拒政府与市场消极因素的利器。高校自治权法律机理主要源于两种机制的作用:其一就是直接依法律而形成,是
6、公权力的内部渗透,因而其规则遵守依法而治原则,法有规定才可为;其二就是法律保障而形成,是私权利自主诉求结果,因而规则遵循与法不相抵触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依此可知,高校内部规章是在外部法规设定前提下高校自治权实现的规范机制,内部规章既要遵循外部法律对其的限定与制约,又要充分彰显高校内部管理活动的基本特点与规律。借助于内部规章才能实现高校外部规范的宏观指导向微观管理转换的目标,保障高校自治空间,发挥高校自治的社会组织体机能。依据国家授权理论,高等学校之所以具有制定自治规章的自主权,来源于国家对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授予。学校的自治规章是衍生于国家法律的从属性法源,因此,自治规章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必
7、须是通过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而获得和国家法类似的强制力和拘束力。从现实管理的需要来看,学校拥有包括教师在内的管理自主权,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是学校的内部事务,事实上,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将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本学校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结果,是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体现和运用,也是学校管理自主权的实现方式之一。国家不应也不可能对学校的内部事务进行过多干预,剥夺学校的管理自主权。同时,学校教职员工在教师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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