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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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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培训讲义宣讲人:王晓光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伤处第一章《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第二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第三章实际经办中有待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社会保险经办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把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转化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参保单位和人员,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经办又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是指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
2、事务,提供社会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法定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央、国务院各项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为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部门。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物,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
3、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5、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伤残待遇、医疗待遇、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待遇的审核,以及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和先行支付审核(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第二节经办机构的职责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二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第一节现行经办体制第二节主要经办流程第一节现行经办体制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区两级机构经办。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伤处主要负责对各分局工伤保险业务进行指导;负责沈阳煤业集团和沈阳铁路局等行业企业的具体经办工作;负责首次工
6、伤待遇的审批;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用的结算工作。第一节现行经办体制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所属分局是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驻各区县的派出机构,其工伤科对本地区工伤保险业务负责经办。主要负责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审批、支付;办理市局工伤处审核的首次待遇的审批和支付手续。第二节主要经办流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主要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工伤保
7、险登记(一)参保登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税务登记所在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一)参保登记新《条例》第二条: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变更登记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
8、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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