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培训》PPT课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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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几大亮点扩大适用范围1调整认定范围2简化相关程序3提高待遇标准4较少单位负担,增加基金支付5扩大适用范围原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调整认定范围原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2、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其他情况简化相关程序原条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新条文:保持原条文增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提高待遇标准原条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自定并备案。新修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减轻单位负担,增加基金支付将原

3、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其他重点内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情况:工伤认定程序;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其他说明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

4、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

5、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认定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履行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可以直接社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其他说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

6、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

7、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他说明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低于60%按60%。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

8、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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