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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2.2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法条解读-劳务派遣2012.12.28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通过,2013.7.1起施行。修改的条款有57、63、66、92条,还有一段渡期的规定,修改条款主要针对劳务派遣。2013.1.15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5.1起实施。新修订的36~40条,也涉及到了劳务派遣。2013.12.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共29条,细化了劳务派遣各项规定便于操作。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规范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条件——实体化经营(财、物)管理制度——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异地派遣管理等办法;设定条件——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不能设立资质条件;前置程序——行政许可。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3条,同工同酬,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工同酬的理解(分配办法相同、工资约定一致)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三性规定,用工比例用工形式——补充形式三性规定——
3、临时性、辅助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替代性用工比例计算方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其他用工<外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92条,法律责任处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对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处罚标准:每人1000/5000元→5000/10000元侵权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法条解读-劳务派遣过渡期规定,存量容忍,增量控制,分步实施。公布日期:201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法条解读-劳务派遣2012年12月27
4、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A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一年,派遣员工岗位是A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与A单位的劳务派遣仍可以延期至2013年12月26日正常到期终止。但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2012年12月29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B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一年,派遣员工岗位是B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与B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必须终止或变更。就算甲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取得了劳务派遣的许可,该项劳务派遣业务也须终止,否则即为违法。2013年6月,甲公司与用工单位C签署劳务派遣协议,
5、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C单位的辅助性岗位。与C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正常经营至2014年7月1日,但自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原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办理许可手续,才能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法条解读-劳务派遣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假外包真派遣劳务外包图例承包合同定作人/发包方劳动者劳动合同承揽人/承包方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图例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判断假外包真派遣的标准】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业务发包
6、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劳务派遣职工参保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在派遣用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派遣职工在不同单位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派遣职工在派遣单位拥有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拥有集体协商但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条,劳
7、务派遣协议应该载明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
8、定第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职工)(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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