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保護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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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保護面面觀內容大綱認識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法簡介常見衛生問題解析管理上可能引用之相關法規食品衛生安全人們關心的話題媒體報導的重點國際貿易的重要商品先進國家強調食品安全國際組織訂有國際規範世界衛生組織通過決議國內實際情況工商業中向以中小企業為主消費者注重食品價格口味外觀消費者不追究業者產品責任衛生機關以抽驗市售產品來管理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業者自主管理強調業者產品責任加重業者違法罰則遵循國際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業者自主管理「預防重於治療」積極預防取代消極檢驗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2、(HACCP)強調自農場至餐桌全程食品安全管制國際規範CodexWTOSPSHarmonizationEquivalenceRiskAssessmentWHO促進食品安全指導原則食品安全為最高的目標強調共同分擔責任全國整體的承諾由政府工商業者及消費者共同參與業者分擔的責任生鮮原料產銷須符合良好規範加工食品應建立品管品保措施處理過程及加工技術必須適切管理及作業人員必須訓練有素政府分擔的責任執行食品法規蒐集資訊並研究對業者及民眾宣導教育提供相關健康照護消費者分擔的責任個人須具備知識並切實力行實踐家庭調理食物須注意安全措施

3、參與社區活動分享食品安全正確觀念組織消費者保護團體監督業者及政府落實業者自主管理加強民眾健康教育提升稽查檢驗能力大家一起努力提升食品衛生安全立法宗旨管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食品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第二章 食品衛生管理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第十條)禁止事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食品添加物之規定(第十二條)肉品衛生之管理(第十三條)指定產品之查驗登記(第十四條)疑似食品中毒案件之通報(第十六條)產品之禁止事項第十一條規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變質腐敗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染有病原菌殘留農藥動物用藥原子塵或放

4、射能污染攙偽假冒逾有效日期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第十五條規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原物料來源安全證明有CAS或GMP等認證之優良食品廠商定期農藥殘留安全檢驗證明合法食品製造商家畜屠體檢驗合格證明供應商產品安全切結書或投保產品責任險驗收標準第三章 食品標示與廣告管理應標示事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標示宣傳廣告之禁止事項,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之責任(第十九條)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前提:有容器或包裝者,以中文或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應標示事項(第一項

5、第一款至第五款)其他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第六款)營養標示(第二項)對象:公告指定標示方式及內容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另作更明確之規範。食品標示之意義(1)包裝食品標示之緣由,係因製造廠商打算將其產品陳售時間延長或銷售範圍擴大,而導致消費者購買時必須依標示之內容以確保其權益。食品標示讓該產品之製造、加工者或輸入商擔負起其責任。食品標示之意義(2)正確的食品標示可提供食品經銷販賣業者、消費者合理的認識和選擇。同時也可協助行政單位做迅速有效之取締,對於食品衛生管理上具有很重大之意義。何謂食品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所稱之

6、「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抑或標示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何謂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係指經固定密封包裝可長時間保存之包裝食品。至於「固定密封包裝」係指未啟封或未開啟之原包裝,而能與已啟封過或開啟過之包裝予以區別或認定之包裝狀態。 →即具「啟封辨識特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

7、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 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 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規定細則第十一條一、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經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二、屬調味劑(不含

8、人工甘味料、糖醇、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三、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有效日期之標示規定細則第十二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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