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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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0〕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城市房管局:   为明确保修期内物业的保修责任,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

3、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宜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交存      第八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

4、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类型和本地实际,按前款规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确定保修金的具体收取方式。      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开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树立品牌意识。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适当

5、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      (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可在该项目获奖后分别退还3个、2个、1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      (四)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

6、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交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前款(二)至(四)项累计计算,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 第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程造价水平统一测算核定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安装造价平均数额,并将开发企业需交存的保修金标准和具体数额函告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对交存保修金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函告后7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

7、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三条      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物业主管部门收取保修金,应当开具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      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

8、、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物业主管部门应将开发企业交存保修金的情况及时通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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