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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潍建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0〕18号)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9月15日印发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市区保修金的收缴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范围内(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等)保修金交存,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低层和多层(6层及以下)物业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30元; (二)小高层(7—12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50元; (三)高层(13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70元。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前,持有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 四、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五、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监管及退还工作。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履行了相应保修义务的,要分阶段
3、按保修金本息余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开发企业。具体退还比例为:满2年退还本息余额的30%;满5年退还全部本息余额。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4月19日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发〔2010〕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城市房管局: 为明确保修期内物业的保修责任,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
4、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质
5、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 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6、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宜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类型和本地实际,按前款规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确定保修金的具体收取方式。 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7、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开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树立品牌意识。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 (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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