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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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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具体实施办法一、原则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持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范围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第三条乡、村均应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是见义勇为人员负伤享有被救助的权利。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
2、则。第六条乡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乡综治办负责,乡直民政、人事、劳保、教育、宣传等单位和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宣传、奖励工作。二、确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综治办及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综治办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经综治办审核后,报乡政府及上级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见义勇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综治办应当在同政府及上级部门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二)申报“革命烈士”称号的;(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3、;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三、保护第十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第十一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致害人或致害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第十二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应与在职职工相同。第十三条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因工致残办
4、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由民政办作为社会救济对象予以救济。乡人民政府二0一0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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