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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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四条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

2、、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第五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

3、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第六条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第七条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 勇为的依据:(一)公安、司法等

4、部门提供的证明;(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第八条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和基金会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第十条市级基金的用途:(一)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二)对影响较大的突

5、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三)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第十一条区、县基金的用途:(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四)事业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五)区、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第十四条基金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由理事会行使基

6、金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帐目。  第四章奖励和保护第十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

7、不得延误救治;在治疗过程中精心护理,提供良好服务;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第十九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二)无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三)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8、从基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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