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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成长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部署和《关于印发<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质量考核评估办法>等教学管理制度的通知》(湘税专校办发〔2009〕7号)附件1《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质量考核评估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名师是指长期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师德崇高、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质量一流,在税务系统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教师。第二条名师评选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评选,名额不考虑部门平衡
2、,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示范性。第三条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名师不超过6人。第四条名师评选范围为全校在职在编的专职教师。第二章评选标准及申报条件第五条评选标准(一)教师风范忠诚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二)授课情况与教学能力41.教学工作量饱满。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近三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所在部门(或全校)的平均教学工作量。2.教学内容与时俱进。能根据教学需要把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引入教学,注重学术前沿,不断更新课程内容,所开设的专题课不少于三门。3.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3、先进。教学经验丰富,能根据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的特点,娴熟运用各种教学方式与手段,有效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实现教学目标。4.教学效果显著。主讲课程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力,课堂教学效果好,学员满意度高。(三)教学改革坚持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努力创建精品课程,且成果突出。(四)学术成就努力探索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对本专业领域有专深研究,能够将学术研究成果及时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相关论文。(五)示范作用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承担高质量、高水平的观摩课或示范课教学,带领其他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创新,提高教师群体专业
4、实践能力和教学授课水平。第六条申报条件(一)从事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工作不少于五年;(二)评审期内学员评价优秀率达90%以上;4(三)评审期内获得过学校精品课程奖或教学成果奖;(四)评审期主持或参与学校重点培训项目的研发工作;(五)评审期内年度科研成果积分至少有1次列全校前五名。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七条自主申报。由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自主申报,填写《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名师申报表》,并提供主讲课程名称,以备制作录像。第八条教研部推荐。由申报人所在部门组织审核,在择优、民主的基础上各教研部向学校推荐1—2名候选人。第九条学校评审。由学校名师评选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组人员对教研部
5、推荐的名师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报学校党委审定。第十条结果公示及确认。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公示如有异议,交学校党委复议。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确认。第四章奖励及考核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对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名师称号的教师不需重新申报和评选,经学校考核确认合格后,可继续保留名师称号(教师退休后不再享受在职名师的相关待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取消名师称号及相关待遇:(一)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二)经组织认定,任期内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报刊、杂志、网络上发表较大负面影响的文章或言论的;(二)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4(三)非因组织原因,教学科研
6、工作量低于本部门平均数的。第十二条学校各有关部门要以实施“名师工程”为载体,充分发挥“名师”在精品课程建设和品牌项目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入选的名师,在教学任务、进修培训、考察调研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并作为推荐上一级名师评选的候选人,以及晋升上一级职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定级及评选相关荣誉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入选的名师,由学校授予“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3000元(或5000元)。第五章组织领导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名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名师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组织实施。成员由
7、教务处、教研部、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学校党委会议通过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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