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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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并进行前期开发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

2、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等工作。市计划、财政、规划、房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可采取政府委托储备和出资收购储备两种方式进行。委托储备就是政府将依法征用、收回的土地及政府直接控制的其它土地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收购储备就是储备中心根据需要将利用效率不高和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并予以储备。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价格明显低

3、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国有土地,政府委托储备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收购储备。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一)经批准划拨、出让后两年未按原批准文件要求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第七条出资收购的程序:(一)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被收购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四至

4、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二)征询意见。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三)费用测算。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的测算;(四)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五)签定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权属变更。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被收购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资

5、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二)营业执照;(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第十条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依法予以解除。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格按出让土地的用途、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计算。划

6、拨土地的收购价格一般按土地现行用途、现状评估价扣除应缴出让金后的地价额度为依据进行计算。第十二条破产企业的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当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市政府所确定的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终止拍卖,该幅土地由政府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由储备中心按拍卖底价支付给负责安置该企业职工的机构,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第十三条破产企业的土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如果土地出让时,市规划部门决定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现状的,可将士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评估予以变现;市规划部门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和

7、现状的,只按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变现底价,并以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进行转让。第十四条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应做好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第十五条储备中心定期将储备土地的信息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储备中心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襄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第十七条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属于法定划拨范围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依法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向储备中心支付该宗地收购、储备的成本费用。第十八条储备土地

8、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的,由市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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