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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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  (穗府(1992)85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

2、,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各种自然资源、矿藏及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出让与转让。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 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按开发区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

3、指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把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间直接有偿转移给用地者。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向要求用地者提供拟出让地段的用地要点。用地要点的内容是:  (一)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和地面现状;  (二)土地规划用途;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园林绿化比率等规划要求;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期限、地面设施的建设期限,必须投入的资金低限;  (五)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要求;  (六)市政设施现状和市政建设计划要求;  (七)出让合同文本;  (八)对拟出让地段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形式:  

4、(一)协议出让。由管委会与要求用地者协商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收费和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招标出让。由管委会向国内外有资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按招标、投标程序,择优确定中标者。  (三)拍卖出让。管委会就拟出让地段组织要求用地者公开叫价竞争,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者。  第十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内容向要求用地者提供用地要点资料。  (二)用地者得到用地要点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管委

5、会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在开发区举办项目的有关文件和用地意向书。意向书应载明开发建设该地段的设想以及愿出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用地意向书等文件后,七天内答复要求用地者,如同意洽谈,则同时把确定洽谈的时间、地点通知对方。  (四)经过协商一致后,即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要求用地者根据合同规定缴付价款和各项费用后,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是:  (一)管委会向要求用地者发出招标书。招标书的内容包括:  1.本办法第八条的各

6、款资料;  2.投标者应具备的资格;  3.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其它有关程序、要求和规定;  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5.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和用地者其他经济责任。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到管委会指定的地点缴纳保证金,并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管委会责成开发区土地管理、建设规划、经济管理、法律等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实行公开评标,决定中标者。凡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书一律无效。

7、  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管委会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在三十天内与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各项费用,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使用权价款。中标后逾期三十天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故要求延期签订合同的,应在期限未满之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签约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天。未中标者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如数退回。  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程序是:

8、  (一)管委会发出拍卖出让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拍卖出让地段的用地要点;  2.拍卖出让的地点和日期;  3.拍卖出让的规则、叫价起点;  4.拍卖出让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二)管委会主持拍卖出让,要求用地者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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