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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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法规分类号】C622026199801【标题】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福建省政府【颁布日期】1993/09/02【实施日期】1993/09/0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土地管理【文号】【题注】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3、、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11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五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

4、、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评估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价评估工作,由地价评估机构负责。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订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公布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地块条件、土地级别、转让方式等制订基准地价,并定期公布。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出让国有土地

5、使用权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等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拟定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必须遵守的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6、,由城建主管部门确定;(三)出让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价格评估、拆迁安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1(四)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年限等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五)出让地块的地价和出让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确定。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出让方案内容的,须经制定出让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出让

7、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用地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第十二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二)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8、(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及地形图;11(二)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高度、停车场、工程管线综合和竖向设计等各项规划要求;(三)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等要求;(四)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程序;(六)出让合同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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