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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21229(颁布时间)19921229(实施时间)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文号)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2、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 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四条 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并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转
3、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市、旗(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出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工作。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旗(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第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价格和其他条件,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房地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和其他有关规定批准,由市
4、、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出让金及有关费用支付或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八十年。(二)工业、交通用地六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六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五十年。(五)综合和其他用地六十年。第十条 出让
5、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一)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方提供经批准出让地块的下列资料:1、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面现状和地形图、地籍图;2、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完成的时限;3、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卫生防疫和消防等要求;4、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5、出让的年限;6、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和应交的费用;7、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8、其他有关规定。(二)有意受让方接到资料后,应在二十日内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开发经营方
6、案和出让金币种、数额、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三)达成协议后,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一)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发布招标通告。(二)有意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索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三)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并将投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内。(四)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
7、组成评委会,由评委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委会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当众宣布无效,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中标证明书。(五)开标、评标和决定中标者,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六)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一)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在拍卖人的主持下,以公开竞争出价方式进行。(二)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拍卖前二十日发布土地拍卖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
8、用年限、用地规划,以及拍卖的时间、地点、报名办法。(三)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主持拍卖,有意竞投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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