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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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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涉及的以下项目。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
2、;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中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中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项目,具体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
3、类,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鼓励类、允许类中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
4、)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
5、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涉及其他行业管理的,还需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由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但应当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家国土资源部备案。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由省发
6、展改革委核准的限制类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由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林地初审、城市规划由省级或地级以上市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林业及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7、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附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 第七条 核准机关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上报省级以上核准机关核准、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的核准机关
8、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核准或审核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上一级核准机关部门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核准或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但核准机关应当将委托评估的规定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核准机关对予以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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