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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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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部分解释 今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核准办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核准办法》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发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
2、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即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核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内容、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及时限、核准条件、项目变更核准和核准文件效力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核准办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需要制定的一项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规章。它的发布实施不仅没有改变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
3、政策措施,而且创造了更加有利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体制环境,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外商投资、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问:与以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 答:《核准办法》充分贯彻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体现了转变职能、下放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 2、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
4、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3、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问:《核准办法》适用于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并购、增资等方式外商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执行?增资是指增资后的总投资,还是指增资额? 答:《核准办法》除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同样也适用于外商购并境内
5、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其中,增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是以新增的投资额为准。 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除适用第十二条外,是否还适用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适用的条目是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划分核准权限,适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国务院有特殊规定除外)。企业投资项目按不同的行业及产品规模划分核准权限,适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问: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
6、,中央和地方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 答: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
7、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鼓励类项目划分核准权限。 问:《核准办法》在地方审批权限方面还有哪些改变?地方是否还可以审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答: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这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稳定和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 因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
8、限额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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